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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住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正常收回

2001年我回到高校工作,学校给了我一套住房,无产权,有使用权。2002年离婚时协议,将房子给前妻住(协议上写的是她居住),但随后她离开学校到深圳发展。房子由他租给了他人。在她辞职时,学校要收回房子,她不给,认为是从我这里得到了居住权,学校不能收回。最近,她打电话说希望我能拿15万买回房子的使用权。我认为这很无理。因此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将房产的使用权正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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