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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厂房租赁问题-我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但是有一条规定的是:“自租赁

我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但是有一条规定的是:“自租赁之日起3年内,若乙方违约,不能履行租赁合同,乙方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补齐租赁费用”;而对3年后没有明确要求,只是讲到“一旦发生其他事件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因某种原因,我方欲终止此合同,目前距合同到期还有一年的时间,甲方提出我方应补齐租赁费用。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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