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代理词是什么样的?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土地承包纠纷代理词是什么样的。因为最近有些事情需要处理,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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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其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法院调取的《临时土地证》,也可以证明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成立,即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又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当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如果原告无权发包国有土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实则不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非无效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或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二、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被告在原告是否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上、以及被告是否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对处理不服后,才能由本院予以管辖。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原告不能提供其具备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被告将案涉土地及栽植的林木返还给原告。四、案涉土地并非行洪河道。原告提供了某某县防洪工程图、某某县防洪工程图部分、某某县河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意图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但是我方认对以上证据在关联性、合法性、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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