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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先有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厂房和机器设备都租给我方使用。后来由于我方购买了机器设备,又签订了一

先有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厂房和机器设备都租给我方使用。后来由于我方购买了机器设备,又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第二个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第一个合同的十分之一,但第二个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第一个合同被解除,法院要判决第二个合同无效,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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