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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某房地产开发商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者可和该开发商签返租协议,即把所购的房屋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对.

某房地产开发商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者可和该开发商签返租协议,即把所购的房屋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对外出租的促销方式,租期五年,每半年年末付租金,由于开发商对外出租的租金小于和对购房者承诺的返租租金,因此迟迟未付给购房的返租者,04-08年共计应付43000元,2008年11月末付了大约3分之一,至今再未付过,尚欠30000元已多次催款未付,请问该怎么办?电话和短信能作为曾向开发商要过房租的证据吗,担心过了诉讼时效更要不回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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