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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的 行政诉讼

国企业改革办是否授权将福利住房资格指定他人继承一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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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此案中,老人并未留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他的房子应当由上述人物中的智障女儿和儿子继承,各自所占有份额一般是一人一半。这个金额应当按照卖出时的金额计算,对于儿子配偶支付的部分,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老人儿子去世后,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她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咨询深圳最好的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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