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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的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分配问题

我村上年征了土地,村委会议定土地补偿分配原则为外稼女不能参与本村的征地补偿。邻居有一女子两年前已离婚,并且户口一从迁出,自离婚至今一直生活在本村,并分得田地。村委会以外嫁女为由,不给予此女子分配征地补偿款。该女子向当地的信访部门反映过相关情况,当地信访部门人员都向村委会人员作过相关的思想工作了,但村委会人员还是不给予此女子分配征地补偿款。请问此女子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去争取返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是否受理此类案件? 以下是我网上搜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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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c 热心网友

    您好,土地补偿是针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所以,只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才能得到补偿,没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就得不到补偿。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1、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2、 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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