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一、 案情 2002年5月24日冯其昌与徐罗珍签订赠与合同,将武汉市台北四村22-
一、案情2002年5月24日冯其昌与徐罗珍签订赠与合同,将武汉市台北四村22-23号1单元4层1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赠与徐罗珍,2002年6月5日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徐罗珍名下。2004年10月10日冯其昌向法院提起撤销与徐罗珍赠与合同的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冯其昌于2004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冯赣江作为冯其昌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2005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作出了(2004)岸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冯其昌将该房屋赠予徐罗珍的赠予合同,现该民事判决已生效。冯其昌在向法院提起撤销与徐罗珍赠与合同的民事诉讼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以(2004)岸法保字6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该房屋,在法院查封期间,徐罗珍将该房屋卖给黄开武,黄开武又将该房屋卖给胡茂韵,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就上述两次买卖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最后为胡茂韵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冯赣江不服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就该房屋的三次权属登记,提起了行政诉讼。2006年6月12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依据(2004)岸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作出了(2006)岸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确认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就该房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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