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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买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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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3 热心网友

    土地不允许私人买卖,土地是国有的,个人及集体、单位只允许 拥有土地使用权,私人之间只可以是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 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至于何谓“其他合法方式”,该法没有细说。   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然导致其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这 一特点,结合有关立法例,试以转让的对价为标准对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方式归纳如下: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 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买 由于 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 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 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 广义概念时, 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 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 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 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 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 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入股。   4、作价。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 如同买卖之价金; 说它类似交换, 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 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 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 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 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 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 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 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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