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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为解决教师住房困难,学校出面以3万元价格买下原地税所一所院子,将房产分别卖给7户教师。买房户主不.

为解决教师住房困难,学校出面以3万元价格买下原地税所一所院子,将房产分别卖给7户教师。买房户主不支付土地转让金,只支付房款及有关手续费用。房产权归户主个人,地皮归学校所有,学校只办理学校总房产证,不办理个人房产证。7户缴纳的房款共3万元,另外又缴纳了上缴房管局的管理费,公共用地面积管理费,上缴地税所的顺契费若干。院子中还有16.4*11.5的空闲地皮,按20元一平方的价格卖给另一位教师(不在7户之列)。学校与7户签订了买房协议书,规定转让或出卖房屋只能转让或出卖给本校教职工。办理学校总房产证等费用均有7户按面积均摊。现买地皮的那位教师将地皮卖给不是教师的另一人,遭7位户主不满。请问7位户主应该怎么办?能否通过法律宣布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已无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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