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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的拆迁赔偿问题-朋友在济南有一处房子,2002年被拆迁,当时朋友(乙方)和天桥区房屋建设综

朋友在济南有一处房子,2002年被拆迁,当时朋友(乙方)和天桥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甲方)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依据是《济南市天桥区经济房开拆许字(2002)11号批文》,政府以建设经济房为由使用乙方土地,形式为划拨,每平米给予补偿约3000元人民币。合同落款方为天桥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如今这块地方却建成了高价商品房,售价超过每平方米6000元人民币。乙方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不可以认定甲方改变了土地用途,并要求获得补偿?(我听说了这事以后有点疑惑,不明白政府是不是有权划拨个人财产给企业用以建造商品房,想学习一下) 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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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政府无权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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