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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合伙购买经济适用房用作投资的协议是否有效

2008年对方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因无钱购买邀约我方共同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我方同意后先付款3万,后又再次支付2万4千元,对方贷款10万元整,2009年8月双方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双方约定该房屋作为投资,卖后利润按百分之五十分配,对方贷款金额双方共同还款。在今年7月对方表示想把房屋留下自己使用,我方要求除所付款项外,要求对方再支付8万元的利润。截止2010年11月26日我方共支付对方75739.20元。对方后又再次贷款10万元以用来支付房屋后期费用。请问:双方就经济适用房作为投资所签协议是否有效?我方所要求的是否合法?如果起诉我方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及盼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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