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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拆迁补偿是多少?有标准吗?

我家是抚州的,我家有一块宅基地,盖了一栋房子,现在要拆迁,请问,抚州拆迁补偿是多少?有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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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拆迁补偿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市新区征地拆迁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新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过渡)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07]22号)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城市新区范围(迎宾大道以南、福银高速公路以东、抚河以西)内因建设需要,经征地、拆迁农房(含土地其他附着物)需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方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农房拆迁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第三条 对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鉴于历史原因及农民实际困难,对无证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一)2002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若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二)2002年4月24日以后至2007年4月26日(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发文之日)之间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2007年4月26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第四条 非住宅房拆迁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第五条 拆迁非住宅涉及小型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搬迁,凡有工商、税务经营执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 5元m 2标准给予搬迁补助。第六条大型设备的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标准计取或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管理部门协商后给予适当搬迁补助。第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 为了鼓励提前搬迁,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及搬迁完毕,并将房屋空出拆除的,主房 100m 2以上的奖励每户3200元,100m 2 以下的按18元m 2 给予奖励。第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按有关法规予以拆除。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被拆迁农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新村安置地安置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第十一条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被拆迁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二)主户宅基地按 8万元户给予补偿,分户按7.4万元户给予补偿。(三)临时过渡费由拆迁人按人均 30元月标准支付8个月,并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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