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纠纷-2007年在乌鲁木齐买的新房至今没有装修,2007年10月初申请停暖供热公司说没
2007年在乌鲁木齐买的新房至今没有装修,2007年10月初申请停暖供热公司说没有提前30天申请故交了全年暖气费,2008年9月初提出书面申请,对方批复说减免20%,按照乌鲁木齐发改委298号文件只用交50%,我交一半对方拒收,2009年4月对方将我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裁定我交全额暖气费,原因是我没有修改供热企业和房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供热合同,我不知道也没见过这合同,还有我怎么可能改他们之间的合同呢?我还要对这样的合同负责吗?供热方一直没有和我签订任何供热合同,马上二审,告急求助专业律师。令燃气供热设备在我楼底下负一层,噪音很大且觉得不安全,他们需要有什么相关单位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吗,找物业也没解决,以此理由拒交物业和暖气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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