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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的 交通肇事使人成植物人,法律判决赔偿几乎分文不到,求社会公道!

刘好友于2005年12月24日晚在回家途中与陈公堤口村张勇骑的两轮摩托车顺行相刮,致使刘好友当时昏迷,张勇却逃离现场,张勇无证驾驶,车主是丁云香(张勇的母亲),交警认定张勇负全部责任,刘好友不负任何责任。 此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刘好友为一级伤残属完全依赖护理(植物人状态),由于刘好友完全依赖护理,为刘好友治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并且借了很多外债。对方不赔偿,欠债无法还,要账的陆续不断。因此经济、精神双层压力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伤害。 2006年11月16日法院依据事实判决,对方赔偿刘好友各种损失:656837.44元,在对方分文未给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当时对方有一套80多平米的楼房对外出租的财产线索,法官也知情。2007年10月份执行来了两万。2009年8月份得知该村改造,每户都得了很多补偿金,我们马上把此财产线索告知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也确认了此线索。等到2009年9月7日以后,法官以“迎国庆唱歌”为由,推脱至10月1日后执行。10月底再找法官咨询,法官确认有大数额财产线索,经我们多次追找,法官答应执行却一直拖延,终于到2010年3月31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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