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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的 2010年6月县法院判决王某(女)与高某(男)离婚,婚前财产有两套房屋、汽车等一宗财产,法院判决准.

2010年6月县法院判决王某(女)与高某(男)离婚,婚前财产有两套房屋、汽车等一宗财产,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其中一套归女方所有,其余财产全部归归男方所有,在离婚诉讼期间,因有一套房屋在县规划拆迁范围,女方为了不至于判决后出现纠纷,于2010年5月21日申请法院到县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了冻结手续,县拆迁办一主任签字接收了法院财产保全书,法律文书生效,2010年9月女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到拆迁办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款时,发现此款于法院保全后的2010年5月25日被县拆迁办违反法院的法律文书将款让男方支走,女方于2010年9月14日申请法院执行县拆迁办和男方,法院裁定县拆迁办限期追回该支付女方的拆迁补偿款。但是女方经过几个月的艰苦追偿,法院于2011年5月将款扣划到法院账户,可是问题又来了,11年5月县拆迁办又将男方高某、女方王某列为被告起诉,说女方和男方是离婚前被告男方高某擅自支取的拆迁补偿款属于两人离婚前的债务。县拆迁办又申请法院冻结了女方扣划在法院账户内的拆迁办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且又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请问各位,我现在如何讨要回来我应该得的权利和拆迁补偿款?知道的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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