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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纠纷

你们好,现有一事困惑中请求帮助: 07年8月11与开发商签订《大定协议》交1万元订金订购商品房一套,约定7日内签署认购书,并首付房款50%,余款办理按揭手续。 因当时我资金不足,未能及时依约定付清,但于07年10月1日交清房款的90%,并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约定余款11月30日内一次付清后,买卖双方即行签定商品买卖合同书。另与售楼部人员口头约定余款可以交房时付清,或在交房前依据售楼部人员通知付清余款。 至2008年5月3日,仍未接到售楼部通知。我认为应该签订正式合同为好,于是主动找到售楼部交清余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方并未追究依《认购书》所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约定08年7月30日交房。 至2008年11月22日,所订房仍未达到交房条件,于是我找到开发商,要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房违约条款,由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我没有依《认购书》所约定交清房款,我违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在此,我想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对方认为我逾期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另附相关条款:在《认购书》中约定:本认购书自买卖双方签订时生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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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热心网友

    你们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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