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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甲将新装修的商品房出租给乙,今年2月15日入住时水压不正常,无水,4月20日乙要求甲解决用水的问题,.

甲将新装修的商品房出租给乙,今年2月15日入住时水压不正常,无水,4月20日乙要求甲解决用水的问题,5月3日甲安装全自动自吸式水泵,为了防止水泵干烧,甲给水泵安装了电源控制,要求乙用水时再开电源增压。6月25日乙给甲打电话说马桶自动冲水,7月1日甲前往检查,在现场观察十几分钟没发现异样,7月3日乙交水费,发现安装水泵后2个月之中用水高达170吨,与甲联系,甲查,的确是因为水压大了后致使马桶水箱水压加大自动冲水造成,遂修,并愿承担乙通知马桶需要维修后的水费100元,乙不同意。乙认为是因为甲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应由甲承担主要责任,甲认为乙是实际使用人,不可能在近2个月的时间中都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及时关闭水源,也不做处理造成,乙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请问究竟是谁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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