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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的 1997年借款给王某17000元 至2000年2月4日王某末能给付本息,双方在此期间的利息进行了结算,利息为72.

1997年借款给王某17000元 至2000年2月4日王某末能给付本息,双方在此期间的利息进行了结算,利息为7208元, 王某重新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金额变更为24208元,并约定这后的利率标准,月息为百分之二,以及借贷的归还期限,归还期满后王某末能还款,刘某于2001年7月13日将王某告上法庭,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人民币24028元并承担利息,由于王某末能到庭,法院采取登报及其它措施至今末果,也找过相应方做过房产评估,评估为8万多人民币,由于本人是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信用社,房子也没有拿下来,他的房子早就租用给他人,只拿过一年的租金1000元人民币,至今王某也末找到人,请问此种情况下, 我该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来维护我自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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