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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的早期缴存如何追回-广州

本人于1999年5月至8月单位有为我缴存公积金,但此部分公积金并未体现在缴存记录中,请问这部分公积金可以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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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你咨询的问题,请您进入公积金中心网站“投诉建议”栏中填写您单位及您个人有关信息后,公积金中心再作进一步的处理或指引。“投诉建议”网址链接如下:http:www.gzgjj.gov.cnwebdynamicmailboxwyts1.jsp谢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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