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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的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搬迁遗产)

详细如下:人物:本人,本人父亲母亲,本人外公,本人两位舅舅用三位姨姨。人物关系:1.本人父亲是上门女婿,户口于结婚时(70年代)迁到母亲家并改女姓。当年成亲时有通过第三方立字据,内容大致为:父亲来母亲家上门女婿,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并同样享有岳父岳母的遗产(字据如今仍在)。本人兄弟姐妹也是跟从外公姓。2.本人父亲于1993年去世,母亲一直未改嫁。事件:1.外公花40万于1997年福州仓山区港头村村委买得1600平方的一块空地,一半盖起了居住民房,一半盖起厂房。(是正规注册单位__“福州仓山建平竹木制品厂),但是这块并没有“土地证”,只有买地时的相关合同材料。2.外公于2008年去世,外婆仍在世。3.此地现在政府要征地搞绿化(不是开发商拆迁建房,而是福州市内河改造,此地是内河边上,政府要搞休闲绿化公园)。问题:1.根据这块地的情况,拆迁时如何补偿。2.外公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现如今我外婆做主,我父亲又已去世(母亲仍在),我(父亲)母亲有没有权继承遗产?3.按我们农村的习俗(财产只分男不分女)和当年的字据(上门女婿即是儿子),这种情况是三分(我妈和我两个舅舅三分)。假设我外婆偏爱我舅舅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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