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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时租赁协议带来的疑问———-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房协议书上提出:“如遇国家规划开发,出租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单位,协议自然终止。承租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无条件搬出,不享受任何形式的补偿。逾期,出租单位有权处理承租单位的物资,造成的损失由承租单位自行承担,承租单位对此无异议。”在多年承租过程中都无以上条款,出租单位在得知此地即将开发的前一年合同上提出了此条款,承租单位在生产改革刚投入的情况下无奈的签了此租房协议。协议书签后的第8个月恰好遇上了拆迁,出租单位提出终止协议要求承租单位搬出。承租单位在得知开发商已向出租单位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及搬迁安置费后提出搬家损失补偿时,出租单位以合同为由拒付,此事一直拖到一年的协议期满。租赁期过后出租单位勒令承租单位立即搬出,否则以合同为由起诉承租单位。 此事件中承租单位无奈的签下了出租方准备的不平等条约,但又因合同法了解甚少,在签定后的一年内(同时也是在拆迁通知期)没有向有关法律部门提出。目前承租单位在对方起诉前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材料才能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是否再能告知取证的路径及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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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热心网友

    出租单位为隐瞒了即将拆迁这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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