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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的 我能继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吗?

你好,我是河北省**县荒佃庄村的一名普通农民,最近遇到了一件难事,迫切需要高人指点,具体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个亲叔叔,也是我村村民,他光棍一人,以前在外打工,他的承包地也一直有我家来中,到他没有劳动能力以后,自愿归我抚养,一直到他去世,我也继承了他的房产。他是2004年底去世的,而村里是2003年重新分的土地,政策是“30年不变,新出生的不添地,去世的不去地”,就这样,我还一直种着他的地,直到2005年他的地被征用,盖了皮毛交易市场,租了50年,每五年付一次租金,前五年的给了我家,马上又到期了,但村里和乡里说我没有这土地的继承权,不再付租金。 我手里有村里关于我叔叔有我养老送终的证明,并有村委会盖章,也有我叔叔的生产队了所有人的证明,每个人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可村里和乡里就是不给我相关的费用,我家都是农民,也不太懂法律,实在是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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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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