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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产权纠纷问题-因56年防洪提发洪水将原来在堤外的房屋冲毁,没有房屋住向邻居借了间房屋暂

因56年防洪提发洪水将原来在堤外的房屋冲毁,没有房屋住向邻居借了间房屋暂时居住,我外公于1960年去世。1961年政府统一将所有受灾户迁建于防洪堤内,由我外婆自己独立建了座66.42平方米的房子,当时的孩子:老大9岁,老二7岁,老三4岁,最小的还在哺乳期间。(由于历史原因产权证明遗失)后因为生活困难与同村的一村民黄xx结合,又育有4个子女,请问该房屋的产权是否是属于我外婆个人所有呢???92年我外婆的第三女儿在结婚后并有子女后因为住房困难,来向我外婆借这座房屋住,后来又因为要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子,为了改姓迁户口到本村,自己私自写一份所谓《入赘赡养继承的协议》,(在我外婆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刻我外婆的个人私章加以盖印,没有我外婆的亲自签名和手印,并以隐瞒事实真相取得当时的村委和镇里盖印,自那份所谓的协议(93年)出现到现在第三女儿并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况且我外婆她本人现在还健在,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假如有效的话,那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生效呢???现在因为拆迁,社区却将我外婆的房屋证明给我外婆的第三女儿,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外婆该如何确权,能否要回属于她辛辛苦苦建成的房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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