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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的 有个村民99年1月1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面积30亩,有效期至2028年元月,当时还跟村委会签.

有个村民99年1月1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面积30亩,有效期至2028年元月,当时还跟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承包人当年不缴纳承包费和乡统筹费,就收回土地。结果他真的没有缴纳2001年的承包费,于是村委会将这个村民土地证上的其中的15亩转让给其他村民耕种了,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有道理吗?这位村民还能讨回他土地证中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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