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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请问一下关于拆迁还房面积超过3%的部分怎样计算

我是一被拆迁户,我们的房子是在2004年就与开发商签定了,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开发商换了三个,最后一次是2007年与现在的开发商签定的合同,合同内容与以前的一样,合同约定的还房面积是511.51平方米,一共六套房,其中超安置面积是121.11平方米,双方在合同中已作价补偿.2011年1月开发商终于将我的房子修起了,但是新房面积又增加了97.2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超过3%的部分按当时2004年所签合同的房价为准,可开发商不愿意,他说现在的房价已经上涨了好几倍,我应该按现在市场价的一半给补差,请问一下这合理吗?我想请问一下,我该不该补这笔钱,他不给我新房钥匙,我们这儿管委会的人都帮他说话,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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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热心网友

    拆迁人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安置协议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被拆迁人有权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的。被拆迁人同意继续履行安置协议,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安置协议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拆迁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承担,所有权归被拆迁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安置协议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拆迁人返还被拆迁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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