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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为了少花抵押登记费,在全部抵押房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吗?有没有律师愿意接受风险代理的?

你好,2013年被告向我借款35万元,用自家门市房做抵押,并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当时为了少花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权力价值设定20万,2015年被告因集资诈骗,被判刑,2016年,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及至给付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原告借款抵押全部房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当庭承认借款35万的事实,并承认是用整个房屋做借款抵押,该门市房没有抵押给其他人,我是唯一的抵押权人…一审判决:我在被告抵押房屋价值2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不服,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5万至给付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在被告抵押房屋全部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维持原判,请问,我有权向被告讨回35万及至给付日利息,在全部抵押房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吗?有没有律师愿意接受风险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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