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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是否合理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12月1日实施的《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九条租房提取中规定: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除租房提取外,有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记录的,不得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请问如果以前有房,提取过公积金,现在离异无房且租住住房,难道不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如果是这样,租房提取政策就仅适用于从未有过房的无房职工,我们这些曾经有过房子并且提取过公积金的职工,即使现在无房也享受不到租房提取的政策了,那对我们这样的无房户很不公平,恳请相关部门能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让租房提取政策真正惠及广大无房职工,而不是仅仅惠及一部分无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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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执行的鞍山市住房管理委员会(鞍公积金委发[2017]4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部委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的。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九条第(十二)款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规定:提取申请人除租房提取外,有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记录的,不得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已将上述政策告知对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回复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但对《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政策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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