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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起因不同处理不同应该怎么办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我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房产纠纷起因不同处理不同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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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屋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发生频。这些纠纷,因其发生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有予支持。 但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有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方,并由登记方退回登记一方的房款;如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登记,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双方共有,并应将产权证更改过来。 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又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一并登记归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经一段时间,他方知道并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出资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为应给与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父母的房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无异议,但一直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记一方主张为已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登记人是作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应归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数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买房契约和房产登记证登记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视为登记人代表共有人登记产权,其房屋产权属于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间,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资金经营工商业供养全家,并以自己名义购置了房产,兄弟姐妹为此发生纠纷,购置时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名义约定的,产权确认归购置个人。 父母、子女间的产权纠纷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归登记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建房屋并登记了产权的,产权应确认归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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