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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的 关于财产继承

我爷爷和他的第二个妻子,我奶奶,共有土地六亩,房子两间。我爷爷过世后,奶奶(不是我爸爸的亲生母亲)带着她和我爷爷的土地还有房子来到我们家由我爸爸抚养。四年之后,奶奶觉得我爸爸一个人照顾不了她,想要再嫁(我妈妈很早就过逝了,家里就我爸爸和我,我常年在外求学)于是经人介绍,又找了一个老大爷一起过生活。期间,我爸爸一直也很关照她,并且每年把属于奶奶那一半的土地,三亩,按时交给她土地使用费。三年以后,奶奶和老爷爷分开,奶奶的亲生儿子,把奶奶接到他家去。前几天,向我爸爸提出要求我爸爸支付奶奶在老爷爷家那三年,我爷爷那一半的土地使用费,和曾经爷爷奶奶的房子钱(房子被我爸爸卖掉了,那时候奶奶还在我们家)我想问一下,奶奶的儿子这样做,这样合法吗?至爷爷去世时算起,奶奶嫁到我们家十八年,她这个儿子中途没有履行过任何儿子该有的责任,把奶奶放在一边从来没有管过,现在奶奶年岁已高,可能很快就不行了,他才把奶奶接回去,向我爸爸索要,曾经奶奶和爷爷的土地和房子。我想咨询一下,他这样做,合法吗?他有权利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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