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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在1989年左右,兄弟二人在父母主持下分家,兄弟二人将自家土地一分为二,但自留山没有进行分配。哥哥抚养了父亲,弟弟抚养了母亲,在其父母相继过世后,弟弟欲建房屋,向哥哥索要自留山土地。(其中部分自留山土地已经出让,两家按当初人口即1989年人口即父亲、母亲、哥哥、嫂子、弟弟五人分了出让土地的补偿款。)注:弟弟在1990年成家。但哥哥拒绝返还弟弟自留山土地,哥哥的理由:这块自留山在其宅基地附近,在近二十年里弟弟并没有索要。(注:哥哥的宅基地在自留山附近,而弟弟在其成家后另买下其他土地作为其宅基地。)于是,弟弟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示了证人的证明以及相关证据(证人为1989年在任的村队长)法庭进行调解,未果,法院以证人年事过高不符合证人资格等为由,判定当事人即弟弟没有任何土地。弟弟不服,欲再次向市人民法院上诉。这次机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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