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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_沈阳

丹东市政府法制办的您好:想向贵权威部门咨询几个问题,感谢的理解与解答。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1、我的理解是物业管理是个多部门综合协作的一项大工程。遇到问题涉及哪个职能部门的权责,就应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吧。而不是小区办包打天下,对吧?比如,盗窃应该由公安部门来解决。2、关于物业捆绑收费问题。例如:供暖费和物业费一起收取,电梯费和物业费一起收取等。请问这种行为是不是“收费行为”,收费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该是物价部门吧。恳请法制办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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