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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市民反映住房维修费问题

我是普通市民,贷款买的新房,马上要入住了,才知道还有一项收费房屋维修费,我们不能理解还没入住呢何来的维修费呢?这项规定是中央规定的还是辽宁省规定的还是抚顺市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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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尊敬的网友:您好!建立维修资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缴纳住房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房屋住宅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行,作为住宅楼的住户都有义务共同维护共用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房屋超过保修期后一旦损坏造成不便,相关业主依据程序可动用住房维修资金尽快修复。我市执行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资金,其中,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112元平方米。目前,我市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抚房管办〔2011〕19号)。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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