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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矿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泰安

新矿分中心在提取公积金还公积金贷款贷政策方面,去年的时候执行的还是“每年可提取一次”,从2016年1月4日开始执行的两次提取间隔必须“满12个月”,并没有执行大市下的规定,请问新矿分中心这样做,算不算是故意为难职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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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截止到当前月份,新矿集团多数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经中断缴存达到6个月以上,职工工资减发、欠发现象严重,导致许多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出现了借款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违约责任条款的第11款述及的“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这一违约现象。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第十七条第14款违约救济措施中规定“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14.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新矿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在发现借款人偿债能力发生不利变化的时候,有权力有责任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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