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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口头承包合同纠纷

我们是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街道大沟村村民。2003年,村委会决定将机动地以原生产队为单位,每亩每年120元的价格,以现金趸交的形式,向农户承包10年。当时,大沟1队、4队的村民按要求将机动地承包下来。但是,在5队承包时,村民觉得每年每亩120元以趸交的形式承包10年,在经济上负担过重,觉得每亩每年80元的价格比较合适,经村委会研究,5队的村民以每亩每年80元的价格承包下来。这时,1队与4队的承包户觉得在同一个村以不同的价格承包土地不太合理,于是就找到村委会重新协商土地承包问题。当时村委会表态说:“同样的村民决不能出现两样待遇,我们决不能让老百姓吃亏,你们同样享受每亩每年80元的承包待遇,你们多余的承包金村里已经支出了,村里没钱返还,村委会决定把应返还的承包金延长5年承包时间。”承包户也同意了。为此大沟1队与4队的承包户和村委会达成了口头合同。2014年,与村民达成口头合同的老村干部均已退休,村委会现任干部不履行2003年村干部的口头合同,决定将我们承包的土地无条的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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