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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用手写条款中明确规定“如乙方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甲方返所收合.

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用手写条款中明确规定“如乙方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甲方返所收合同定金”。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补充条款》中的铅印文字“乙方贷款,如乙方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差额部分房款乙方于交易前补足给甲方,乙方银行贷款费用自理”。 法院判处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补充条款和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居间协议手写条款约定若原告贷款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被告退还所收合同定金。补充条款约定‘如原告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差额部分房款原告于交易前补足给被告’。该两条款,前者是就贷款不能的后果进行了约定,后者则是就贷款不足的后果进行了约定,两条款之间并不冲突。前者意指原告穷尽手段仍无法获得贷款,则合同解除、被告退款。现因信贷政策调整,原告无法按7折利率贷款173万元,仅仅是原告在贷款申请过程中碰到障碍,并非贷款不能的最终结果,原告可按新的信贷政策贷款。而无论原告是否需重新填写贷款申请表、签订借款合同,均是其诚意履约、穷尽手段的表现。原告以首次贷款申请被拒绝作为贷款不能的最终结果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缺乏合同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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