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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自留地问题-甲与乙于1999年离婚,离婚时未对宅基地和自留地问题进行分割,两人育有一女

甲与乙于1999年离婚,离婚时未对宅基地和自留地问题进行分割,两人育有一女,由甲抚养,现已成年;两人离婚后乙与丙结婚,丙将户口迁入了乙所在的村组,在结婚后乙、丙两人共同修建了房屋和门面(修建房屋的钱大部分由丙出资)。今年乙于今年因车祸死亡,现政府将该地征用,丙的户口从农村户口转成了城市户口,但还未对房屋实现拆迁补偿。现甲提出乙、丙两人在其与乙结婚时分得自留地上修建了房屋,而该自留地中有甲的一份,以此要求丙给予适当补偿,丙未答应后现甲要求政府将属于其的自留地上修建的房屋给予拆除,同时要求丙分割其女儿应该所得的遗产。请问甲的要求是否合理?其女儿的遗产应是哪些方面?丙的合法权利又在哪些方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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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热心网友

    就你所述,甲如果一直是村集体成员,甲可以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补偿款的一半,女儿可以要求分割另一半的12.至于房屋补偿款,女儿可以要求分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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