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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的 我村于1983年开始一轮土地承包,1987年村里将土地收回开发成养殖池塘,但每年给村民130元土地补偿费.

我村于1983年开始一轮土地承包,1987年村里将土地收回开发成养殖池塘,但每年给村民130元土地补偿费,1998年我村开始二轮承包,这时村里既没有说将土地收回,也没有将池塘按人口重新发包,而是仍然每年给付130元土地补偿费,直到现在。现在池塘有部分被国家征用,其补偿款也到位,现在我们该怎么将补偿款分给村民?1998年--2009年期间死亡的人能否得到这笔钱?(因为以前村委会对死亡的人是不给的),另外1998年--2009年期间考入公务员或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能否得到这笔钱呢?恳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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