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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新房交付时间的界定及违约索赔

交房背景:1、合同约定2015年12月30日交房;2、开发商于2015年10月20日提前向业主交房;3、业主在2015年9月份就发现进户门被撞变形严重,要求开发商在交付前予以更换;4、业主在2015年10月19日与开发商沟通发现进户门仍没有更换,随即与开发商协商待更换进户门后再办理交付手续。 问题:1、如果开发商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仍没有更换进户门,导致业主不能收房,开发商是否违约,业主是否可以索赔? 2、如果开发商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进户门更换,业主在后续收房过程中又发现其他质量缺陷,开发商消缺、修复完成的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是否违约,业主是否可以索赔? 3、在业主索赔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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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热心网友

    你好,如果在12月30日前,即合同约定交房期间没有交付完整的房屋,属于违约,可以索赔,提前交房,后续出现很大问题,也属于违约。具体事宜,建议委托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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