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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公司应不应为我补缴住房公积金?

我于2007年10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于2008年与我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要为我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纳,但截止2010年上半年止,公司却一直没有为我建立并缴纳公积金,现我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去法院被告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也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我该如何要求公司把住房公积金的款赔偿给我呢?(公司一共有一百多名员工,全部签了相同的合同,也全部没有缴纳公积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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