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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我姑是二婚,丈夫去世了,生前写了一个遗嘱说房子归女儿(女儿是前妻和其所生),但是我姑可以居住

我姑是二婚,丈夫去世了,生前写了一个遗嘱说房子归女儿(女儿是前妻和其所生),但是我姑可以居住直至我姑去世,遗嘱只有死者一个人签字。现在女儿要求过户房子。我姑怎么保障她的合法居住权利。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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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宁 经纪人

    这个房子是你姑父和前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前妻一半归女儿,你姑夫的一半分成3份,一份是他女儿的一份是你姑父的,一份是你姑的,如果你姑父死了,他的那份有你姑和他女的,如果要出售此房,你姑要签字同意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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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热心网友

    您好,如果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如果是对方个人财产,其女儿完全可以要求过户。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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