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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此纠纷房产为1991年原告单位指标房,因原告当时无力购买,经家族(原告及被告的父母,亲兄妹)商议此

此纠纷房产为1991年原告单位指标房,因原告当时无力购买,经家族(原告及被告的父母,亲兄妹)商议此房让与被告(原告的亲姐姐)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全部房款为被告家庭用现金所出,但房产证户名为原告(房产证为原告单位所发,不是房地产管理局正式发授的)。当时原告和被告因关系融洽未立字据。现原告因房产升值,向法院谎称是原告自己出钱购下房屋,起诉被告想要回房屋。被告有何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被告最有利的结果是什么?被告可接受的是可以让出房屋,但需偿还购房款并赔偿带来的损失。被告所能提供的证据1.房产证原件及发票(户名均为原告)在被告手中。2.原告及被告的亲兄妹提供的按有指纹的情况说明。证实购房款为被告所出;并可出庭为被告作证。注:原告及被告父母已去世不能作证。3.一段录音。录音记录了原告,被告,和亲兄妹之间的对话,原告在录音中承认房款由被告所出(但在法庭上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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