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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们农村山区搞移民新村建房以村支部组织建房当时与村民合同约定收9万元做二间两层占地75平方米,村民己居住七年了还该补交这钱吗,该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2009年我们农村山区搞移民新村建房以村支部组织建房当时与村民合同约定收9万元做二间两层占地75平方米,现整个新农村建成后部村委会称已亏空600多万元,现由镇政府出面要求每户增收3~4万元,这种行为有没有法力依据,村民己居住七年了还该补交这钱吗,该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万分感谢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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