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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所辖区购买“首改房”应当惯窃执行“闽八条”规定给予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20%首付比例执行)-宁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规定:第二条、实行分类调控:其中第(二)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第(三)点规定:“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然而,《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批复》(宁房金管20152号)文件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文件内容并没有规定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现再次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是多少。但是经过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信箱咨询得知: 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现再次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为30%。 请问:(宁房金管20152号)文件规定、主任信箱回复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现再次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为30%”是否违背“闽八条”相关规定的在首付比例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即: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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