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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下的临街房屋用于商用

我租下的临街房屋用于商用,可房屋主人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私人建房)我租了一年,由于无法办理合法经营证照,我:般离了,一年后房东将我起拆法院,让我付他空房一年的房费,和后三年的房租。请问,我是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还是採用2009年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呢?        谢谢各位的回答        交个朋友,后惠有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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