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押金改成""违约金""
我在一家东莞一家饭店,名字叫盈锋大饭店.挺大的公司为了利益,在11月1号开始不让我们辞职这个可以接受.问题就出在第二项公司单方面把我们的押金(就是工作服的费用),直接通知变为""违约金"".意思就是说要是自动离职或给公司辞退.不退还押金请问这合法吗???如果不可以.谁能帮我找一下,劳动法里面的哪一章.哪一节.哪一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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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也不得限制员工的辞职权。而且,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项违约金,一项叫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一项叫竞业限制违约金,除此以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如你所说的辞职违约金即使有约定也是违法的从而是无效的。正常情况下,员工提前一个月为书面的辞职通知即可发生事实上的辞职效力。楼上部分朋友用合同法的观点去解释劳动法的现象是不妥的,合同法讲究意思自治,而劳动法则讲究公平的用工环境。其实,盈锋饭店未尝就不知上述行为违法,但是如果没有人反对,他也可以达到管理上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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