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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父亲在世时住单位宿舍,98年房改,使用了父亲的30年工龄与继母的5年工龄,房改款由我交齐,产权归个人后产权证是父亲得名字,同时立遗嘱一份,注明父亲去世后房子归我

父亲在世时住单位宿舍,98年房改,使用了父亲的30年工龄与继母的5年工龄,房改款由我交齐,产权归个人后产权证是父亲得名字,同时立遗嘱一份,注明父亲去世后房子归我所有,二老的存款由继母继承一部分,立遗嘱人注明了二老的名字,有两个现在世证明人签名,继母有一子一女,遗嘱上有其女儿签名,继母在世时房屋由她居住,去世后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现在继母在外地的儿子回来与我争这套房子,说有他一部分,他的要求合法吗? 另,扶养关系如何确认,父亲与继母在世时我们没有一起居住,但是经济和生活方面多由我照顾,这算扶养关系么? 补充说明:长春的房改房政策是否涉及到在房改同时父亲与继母就共同拥有房产的问题?假如在立遗嘱之前这个假设成立,遗嘱是否全效?因为继母在房产档案上有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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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6 热心网友

    1、对方主张继承没有法律依据;2、应当认定为尽了赡养义务,但与继承无关;3、工龄为政策优惠,不发生财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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