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弃宅基地归属的问题_雅安
有这样一个情况,某村有四兄弟,共同继承了老屋四间。当时由于关系较好,大哥在八十年代把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有社员房屋及宅基地卡片),其他兄弟没有持异议。后来各弟兄分门别户,都有自己新的宅基地,原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但现在对原宅基地归属产生纠纷,其母出具书面证明该处为共同继承。请问:该宅基地现在归属与大哥还是四兄弟。或是都不归属,归还集体。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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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申请新的宅基地时,应将空闲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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