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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积金提取新规定的疑义-广州

职工用多套住房办理提取的,自2013年9月26日起,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待该套房产可提取额度提满后再以另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手续; 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以新增房屋(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房产)办理提取手续时,需注销之前已提取过的房产的提取资格后才能办理。 请问按此新规定,那还有在购房两年内提出申请公积金的时间限制吗?若有,那肯定会有房产不能提取到公积金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试问有哪个人能在房价如此高的情况下两年内能提完其额度的呢?这无形中就是不让人提取个人帐户中的属于个人所有的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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