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物业条例有哪些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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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颁布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先须由23以上业主同意方可进行,10月1日起,变为只需总人数总面积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 《物业管理条例》9月1日开始施行 国务院近期颁发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对比《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条例》有以下一些特点和区别: 一、突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 (一)对物业管理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维修、养护、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二)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定位 1、业主的权益与义务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充分体现了业主的权益,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这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也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12有所区别;第三款则体现了业主的义务,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规定了业主公约应该约定的内容,其中加入了对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并规定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即未来的业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一条提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且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情况负连带交纳责任。这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牵涉物业综合验收的必要条件区别开来,明确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 2、业主大会的决策机构定位及其职责 《条例》第八条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决策机构地位,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阐明了业主大会如何进行决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3、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定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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